游轮签证代办服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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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游轮预订取消政策补充条款》0403
版本:VCC23072025
本《游轮预订取消政策补充条款》(下称“本补充条款”)作为您的《预订合同》的补充,是您的《预订合同》的一部分。您的《预订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附件六《游轮签证代办服务》)与本补充条款如有不一致,以本补充条款为准。
如果您因您或您方任何人士(下称“您方”)的签证申请被拒绝而取消您的游轮预订,并且该等取消不晚于出发前两周之前做出,您将有权向您的旅行社(即,中旅途易旅游有限公司上海维京旅行社分公司)申请退还您在您的《预订合同》项下已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项。
如您的旅行社确认以下条件均满足的,您的旅行社将在扣减相当于签证申请费和机票取消费的的金额后向您退款:
- 您方使用了您的旅行社向您方提供的维京游轮签证代办服务;并且
- 您在不晚于以下两者较早之一的日期之前向您的旅行社提交了大使馆签发的拒签函原件:
a. 不晚于拒签函签发之日后两周;或
b. 不晚于您所预订的游轮的出发日期前两周。
本补充条款不适用于因您方原因导致的拒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 您方在签证申请中提交了欺诈或伪造的信息、文件或材料。
- 您方未能提交大使馆或领事馆要求的全部文件。
- 您方的签证申请有任何错误或遗漏。
- 您方未遵守签证申请程序。
- 您方过去曾发生申根签证逾期滞留的情况。
- 您方过去曾被拒绝签发申根签证。
- 您方已被任何申根国家列入黑名单。
- 您方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支持您在申根区居留。
- 你方有犯罪记录。
- 你方的雇主或中国政府机构禁止你出国旅行。
- 您方的护照已过期或没有签证所需的有效期。
- 您方在游轮旅行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后有独立的延期计划。
- 您方在提交签证申请后更改了旅行计划。
- 因您在维京固定行程之外的附加行程订单原因导致的拒签。